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7號
ILDV,111,司促,417,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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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煜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 緣債務人張煜
鑒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50000元整。手續
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
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
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
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
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
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二) 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
欠債權人29593元整,及自民國096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41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9593元張煜鑒自民國096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利率20%00129593元張煜鑒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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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