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0號
ILDV,111,司促,410,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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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陳思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捌仟貳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每期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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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