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號
ILDV,111,司促,384,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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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江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柏翰於民國110年0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約,申
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
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
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3,231
元(含本金50,000元、利息3,231元)及其中50,000元自民國1
11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
承受,合先敘明。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38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50000元江柏翰民國111年01月10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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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