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4號
ILDV,111,司促,284,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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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淵捷

一、執行標的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壹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陸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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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