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9號
ILDV,111,司促,259,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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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藍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參佰陸
拾捌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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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