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秀鑾
章昌平
彭春蓮(原名楊彭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並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