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林珈伃
簡明德
一、執行標的
㈠債務人林珈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
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珈伃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明德負擔。
㈡債務人林珈伃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珈伃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明德負擔,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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