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5號
ILDV,111,司促,185,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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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軒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璋


債 務 人 山雲實業社林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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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