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13號
ILDV,110,訴,513,202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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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碧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艾朋(原名謝月琴)

周昶融
李孟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
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830,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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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