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91號
ILDV,110,司促,659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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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91號
債 權 人 劉協誠
債 務 人 黃鴻恩(原名黃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債權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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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