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36號
ILDV,110,司促,5936,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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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 務 人 顏基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顏基福計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未見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 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顏基福核發支付 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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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