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議敏
被 告 吳東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吳東瑾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王議敏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