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2號
ILDM,110,重附民,1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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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簡森燕


簡吉雄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簡淑惠


共 同
選任辯護游儒倡律師
被 告 游心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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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