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937號
ILDM,110,簡,937,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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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鴻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7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錫鴻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錫鴻於民國110年8月7日6時30分許,前往林韋卿位於宜蘭 縣○○鎮○○路000號2樓之住宅,明知未得林韋卿或其同住家屬 之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擅自侵入其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錫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韋卿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現場照片5張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四、爰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同意即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家,所為對 告訴人居家安寧秩序產生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 ,對告訴人造成侵擾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請求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被告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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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