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寶鳳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寶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9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確定,爰依法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此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