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
債 權 人 黃武田
債 務 人 牛研如
債 務 人 鄭永正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
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係約定分期給付,如未有一期未付
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
請求。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
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由債
務人牛研如開立本票每張50,000元整,共計40張,於民國10
5 年11月1 日開始攤還…,未載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之約款,則債權人就未屆期之欠款即1,500,000 元部分請
求,依前開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另就欠款100,00
0 元之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分別為106
年7 月1 日、106 年8 月1 日,則債務人分別於106 年7 月
2 日、106 年8 月2 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期間利息之部分,依前規定,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