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14號
CTDV,106,司促,8914,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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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
債 權 人 黃武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研如鄭永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據所載本票40張複印清晰之影本。
二、台端提出之借據未有未依約還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請
  釋明迄今已屆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牛研如鄭永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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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