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
債 權 人 黃武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研如、鄭永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據所載本票40張複印清晰之影本。
二、台端提出之借據未有未依約還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請
釋明迄今已屆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牛研如、鄭永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