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1號聲 請 人 王振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秋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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