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8號
SLDV,111,司催,28,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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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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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