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2號
SLDV,111,司促,89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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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陳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明昇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申
信用卡使用至109年12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13,486元整均
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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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