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啓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886元,及其中新臺幣183
,321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11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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