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0號
SLDV,111,司促,810,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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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思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瑜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11,171元,及自民國1
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20,331元,及自民國1
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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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思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