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芳
曾鉦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020,000元,及自民國
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