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中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代 理 人 蔡玲茹
陳英琪
郭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竣盛即茂盛展業社即茂盛水果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332元,及自民國110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