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儀靖即王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6,5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6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894元 王儀靖即王秀娟 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4532元 王儀靖即王秀娟 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0104元 王儀靖即王秀娟 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儀靖即王秀娟於民國110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0
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326,613元正未給付,其中314,
894元為本金;10,458元為利息;1,2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儀靖即王秀娟於
民國109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
9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2
06,489元正未給付,其中194,532元為本金;10,664元為利
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儀靖即王秀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5日止累計53,42
7元正未給付,其中50,104元為消費款;2,123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