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胡紹毅
劉胡靖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1,89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895元 劉胡紹毅、劉胡靖邦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14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141895元 劉胡紹毅、劉胡靖邦 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895元 劉胡紹毅、劉胡靖邦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胡紹毅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劉
胡靖邦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1,89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其中家庭年所得超過教育部所定標準,或曾辦理本金緩繳
之寬緩措施者,須負擔自付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劉胡紹毅自11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1,89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胡靖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