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8號
SLDV,111,司促,58,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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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MARSZALCK LAURENT
DANIEL GEORGES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 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MARSZALCK LAURENT DANIEL GEORGES 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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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