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琇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76元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琇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1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49,476元整(約定條款第
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6,16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88元整。二、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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