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榮富
侯有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55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554元 侯有贊、侯榮富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554元 侯有贊、侯榮富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侯榮富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侯有贊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105,55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侯榮富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05,55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侯
有贊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
請書5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