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719元,及其中新臺幣212
,635元,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363元,及其中新臺幣48,9
39元,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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