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2號
SLDV,111,司促,372,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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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毓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3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556元 蘇毓淳 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002 新臺幣110582元 蘇毓淳 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556元 蘇毓淳 自民國97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10582元 蘇毓淳 自民國97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2月28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76556元未獲清償,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
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相對人於94
年12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
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
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2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
任何款項,現尚有11058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
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1:帳務資料。證2:信貸契據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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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