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9號
SLDV,111,司促,339,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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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健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686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262元,及自民國96年3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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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