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141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