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8號
SLDV,111,司促,131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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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李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50元 李承瑋 自民國111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李承瑋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05日止累計15,708
元正未給付,其中13,650元為消費款;858元為循環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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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