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9號
SLDV,111,司促,1299,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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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鍾尚辰即鍾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0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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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