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尚辰即鍾昊廷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0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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