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6號
SLDV,111,司促,125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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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鼎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許瑜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142,79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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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