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9號
SLDV,111,司促,1229,202201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潘麗鈺潘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085元,及其中新臺幣172
,066元,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