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其琳
楊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056元,及其中新臺幣
26,118元,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
幣8,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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