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1號
SLDV,111,司促,120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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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允即陳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83元,及其中新臺幣42,6
65元,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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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