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2號
SLDV,111,司促,119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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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江淑惠高江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63元 江淑惠高江淑惠 自民國096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70214元 江淑惠高江淑惠 自民國096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70214元 江淑惠高江淑惠 自民國096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對
江淑惠高江淑惠分別於1、民國092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
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
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3年12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
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867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
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75;77)電腦主機催收
畫面及現金卡申請書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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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