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號
SLDV,111,司促,10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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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智姍
楊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72,993元,及自民國9
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6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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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