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9號
SLDV,111,司促,1039,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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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涵
李佳燕
張样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8,73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735元 李佳燕張样森、張雅涵 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1 新臺幣218735元 李佳燕張样森、張雅涵 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735元 李佳燕張样森、張雅涵 自民國110年10月02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1 新臺幣218735元 李佳燕張样森、張雅涵 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0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九 001 新臺幣218735元 李佳燕張样森、張雅涵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八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雅涵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样
森及李佳燕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3,221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張雅涵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18,73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張样森李佳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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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