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號
SLDV,111,司促,103,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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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48元,及其中新臺幣39,2
00元,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闕曉雲於民國104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0年12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1,44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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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