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1年度,1號
SLDV,111,事聲,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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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林宗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杜闕梅子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
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
1523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1號之支付命令事件 ,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處分( 下稱原裁定),並於同年12月8日送達於異議人,此有原裁 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1號卷第29 頁,下稱原審卷),異議人並於同年12月16日聲明異議,亦 有民事聲明異議狀本院收文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並 由司法事務官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符合上開法律 規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向異議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下稱系爭借款債權),並提出兩造間對話錄音譯文(下稱 系爭錄音譯文)為證,系爭錄音譯文中相對人不爭執其向異 議人借款50萬元之事實,並稱其已清償或該借款實為異議祖父所有,惟相對人無證據得證明之,是異議人即已釋明系 爭借款債權存在,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 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104年7月1日之修正理由揭明為免支付命令淪 為製造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



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 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 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 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 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 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 ,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 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甚 明;而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又釋明之證據,需能使 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 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 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 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 命令之聲請。
四、經查,異議人固檢附錄音譯文,並主張相對人不爭執其向異 議人借款50萬元之事實云云,惟查,異議人於聲請支付命令 時,其所提譯文內容僅片段記載部分內容,於提起本件異議 時,聲明異議狀所摘錄之內容與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譯文內 容並不相合,其譯文內容真實為何,已有所疑;又異議 人主張相對人有稱「你借我的50萬喔」云云,然依異議人自 行提出之譯文內容,於相對人為該陳述時異議人緊接著稱 「恩……你是,現在你身體怎麼樣?還是你頭腦……記不起來」 ,顯見相對人並未承認有向異議人借用50萬元甚明;再且, 相對人縱有異議人主張曾陳述:「阿爸,我跟宗信拿50萬」 等語,亦無從認定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所為,且相對人於該段 陳述後接著陳稱:「然後他(按:應指異議人)一直拿一直 拿,直到剩下900多塊」,亦無法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 係。依照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檢附之錄音譯文,就其主張系 爭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疑義,無從令本院產生信其大概如 此之薄弱心證,尚難僅憑異議人提供系爭錄音譯文逕認其已 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此外,異議人並未再其出其他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原裁定以異議人未能釋明兩造間存 有債權債務關係為由,駁回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核屬有 據,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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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