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20號
SLDV,110,除,620,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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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吳華派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謹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發行公司」欄所載「新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欣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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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