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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16號
SLDV,110,重訴,31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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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胡占江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李正豐
李正忠
李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3 月10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1.被告李正豐於本院111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分配表(本院卷第206至212頁),最終分
配結果為何
2.新北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限制登記事項債權人之
他案執行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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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