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43號
SLDV,110,訴,1443,202201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羅天俊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就原告與被告羅天俊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羅天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文規定。是原告或被 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 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 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 承受訴訟,必以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 訴前當事人已死亡,則為自始欠缺當事人能力,無從命補正 ,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摩利亞數 位有限公司、羅天俊蔡取俸連帶清償借款,惟被告羅天俊 已於起訴前之110年8月17日死亡等情,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 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羅天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羅天俊 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羅天俊提起 本件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揆諸上 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羅天俊之訴部分。至原告 對被告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蔡取俸之訴部分,由本院另為 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1/1頁


參考資料
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