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35號
SLDV,110,訴,1035,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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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盧曉麗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廖緯庭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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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