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 告 盧曉麗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被 告 廖緯庭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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