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09號
SLDV,110,補,1309,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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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鍾澄梅
黃正芬
黃正大
被 告 黃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一)原告鍾
澄梅請求撤銷對被告所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下稱0
0000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3,與前開建物合稱系爭00號3樓房地)之贈與行為,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6,7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黃正芬黃正大請求撤銷對被告所為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0號1樓房屋(同區段0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
下稱00000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同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1/4,與前開建物合稱系爭000號1樓房地)權利範圍各1/4
之贈與行為,訴訟標的價額為6,725,4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第二
項所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24,502
,199元(計算式:17,776,759元+6,725,440元=24,502,199元)定
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
00號3樓房地鄰近地區同巷弄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
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279,070元,而00000建號建物
總面積為63.7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原告鍾澄梅請求撤銷
贈與系爭00號3樓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776,759元(計算式
:279,070元×63.7平方公尺=17,776,759元)。
二、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
166號1樓房地鄰近地區同巷弄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
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55,107元,而00000建號建物
層次面積為57.65 平方公尺、騎樓面積為29.07平方公尺,共計8
6.72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原告黃正芬黃正大各請求撤
銷贈與系爭000號1樓房地權利範圍1/4,合計權利範圍1/2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6,725,440元(計算式:155,107元×86.72平方公尺×1
/2=6,725,439.52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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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