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6號
SLDV,110,補,1136,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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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頂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蕭佑澎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丙○○將如附
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頂級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頂級公司);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丙○○將如
附表一編號6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甲○○;訴之聲明第三項
請求被告丁○○、乙○○將如附表二所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甲○○。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及附表二所示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依此計算,原告頂
級公司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土地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8,000元(計算式:83
0,000元+1,992,000元+3,652,000元+5,478,000元+1,826,000元=
13,7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264元。另原告甲○○就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7,138,000元;又原告甲○○就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如附表二
所示房屋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地區1年內型態、屋齡、
地段相似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476,750元,有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參酌國稅局對於無法提
出房、地實際價格時,房地價格之比例約為3比7,依此計算,此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63,022元(計算式:476,750元/坪×12
8.58平方公尺×0.3025×3/10=5,563,0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者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2,701,022元(計算式:7,138,000元+
5,563,022元=12,701,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頂級公司、甲○○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264元、123,84
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一
編 號 地 號 ------------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 面 積 (平方公尺) 110年1月 公告現值 請 求 權 利 範 圍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82-2地號土地 5 166,000元 1分之1 830,000元 2 483地號土地 12 166,000元 1分之1 1,992,000元 3 484地號土地 22 166,000元 1分之1 3,652,000元 4 484-6地號土地 33 166,000元 1分之1 5,478,000元 5 484-7地號土地 11 166,000元 1分之1 1,826,000元 6 451地號土地 43 166,000元 1分之1 7,138,000元 合 計 20,916,000元
附表二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權 利 範 圍 交 易 價 額 建物門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 途 1 48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2樓 加強磚造2層樓房 第1層:64.29 第2層:64.29 合計:128.58 無 1分之1 5,563,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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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